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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体育关于规范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行为的通告
K1体育关于规范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行为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章第八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K1体育,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现将规范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行为通告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存在非法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于2023年4月1日前恢复。
二、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需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得到批复后方可使用。
三、拒不恢复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