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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关于 转发市公安局印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关于 转发市公安局印发《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知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K1体育官方网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取得CCC认证的电动两轮车辆。其余电动两轮自行车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研发电动自行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制定式样并统一监制。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技术参数及主要特征进行确认,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变更车身颜色的,应当交验车辆。
第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作变更记载。属于变更车身颜色的,还应当确认电动自行车。
第十七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符合转移登记要求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转移后的所有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灭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办理注销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交回尚未灭失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参照机动车号牌管理方式确定发牌机关代号,全市统一核发“渝A”字段号牌。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固定在电动自行车车身后部。对无法固定的,应当使用辅助装置予以固定。
第二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号牌损毁或者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发放临时信息牌掌握超标电动自行车信息。对2019年4月15日前已购买且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预登记并领取预登记凭证,2019年10月15日起凭预登记凭证领取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临时信息牌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预登记时,车辆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九条所述的证明、凭证;并交验车辆,无法提供电动自行车购车等来历凭证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的,可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本人提供车辆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前已经发放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凭证已经失效,车辆所有人应当重新申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发放临时信息牌。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发放工作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启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正式电动自行车号牌。自2019年10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新版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其他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电动行车所有人可凭报案证明到登记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系统备案。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来往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七)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范(试行)》(渝公发〔2013〕115号)同时废止。